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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38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富瑄即楊雅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8,50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0238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2634元 楊富瑄即楊雅斐 民國111年01月10日 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2634元 楊富瑄即楊雅斐 民國111年01月10日 清償日止 不予請求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楊富瑄即楊雅斐於民國92年10月間與聲請人訂立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信用卡。
依所訂契約之約定條款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信用卡各
月消費款應於翌月繳款截止日以前清償,逾期未償還
部份應按年息百分之15計付之利息及按延滯第一個月
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300元,延滯第二個月當
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400元,延滯第三個月(含)
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500元,延滯連續三
個月以上(含)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
上限。
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18,505元(含本金12,634元、利息5,871元)及其中12,634元自民國111年0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二)相對人覆經催討,迄未清償。懇請
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等發支付命令,以保聲請人權
益。(三)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中國商銀)自民國(下同)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一日起
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中國商銀係存續公司
,又合併同時更名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兆豐銀行),一切權利義務由兆豐銀行概括承
受,合先敘明。
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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