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1,司促,6053,202206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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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605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歆甯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順虹玻璃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

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順虹玻璃科技有限公司應返還其租屋之押金為由,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固據其提出租賃契約書為證,然租賃期間尚未屆滿,聲請人並未提出其他證據釋明聲請人得向相對人請求返還押租金之依據,且相對人順虹玻璃科技有限公司唯一董事胡泉田業於民國111年3月12日死亡,有戶役政電子閘門系統查詢結果及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

本院乃於111年5月1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債權釋明文件並聲請選任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9日送達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自難認其已盡釋明之義務,加以相對人目前無法定代理人行使代理權,依首開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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