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830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權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46,130元,及自民國98年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9.25計算之利息,暨自99年3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9,259元,及自民國100年8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計算之利息,暨自100年9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