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1,司執消債清,69,2023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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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9號
債 務 人 陳紫綸(原名陳麗琴)


代 理 人 李艾倫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關於債務人如附表編號1、3之清算財團財產,以「由債務人提出新臺幣64,801元,於本件清算程序中按債權表比例分配予各債權人後,返還債務人」為處分方法。

本件關於債務人如附表編號2之清算財團財產,以「由第三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解送解約金新臺幣233,465元,於本件清算程序中按債權表比例分配予各債權人」為處分方法。

本件關於債務人如附表編號4之清算財團財產,以「由第三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解送存款新臺幣58,758元,於本件清算程序中按債權表比例分配予各債權人」為處分方法。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條定有明文。

次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

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復為同條例第121條第1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以111年度消債清字第34號裁定自民國111年7月29日17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在案,有該裁定附卷足憑(見本院卷第3頁)。

另債務人有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共計8人,卷附本院111年10月4日公告之債權表可參(見本院卷第52頁)。

次查,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時名下尚有如附表所示之財產,卷附本院公告之資產表為憑。

三、佐諸債務人所有之存款新臺幣(下同)58,758元、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價值解約金合計298,266元,有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存款明細及第三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所提之保單明細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81至87頁、第90頁)。

而債務人陳報願提供附表編號1財產之等值現金冀保留保單等情,經核為減少手續費支出、保障債權人之受償權益,並兼顧債務人繼續受有上開人壽保單之保障,以債務人提出60,835元以代變價為處分方法,應屬適當。

而編號2等保單,債務人表明無法提供等值現金以代保單解約,為保障債權人之受償權益,以代債務人終止保險契約,由新光人壽保險公司解送解約金233,465元到院為處分方法。

又附表所示編號3之保單,查債務人於聲請清算後之民國111年7月5日變更要保人,債務人願提出上開解約金3,966元到院供分配為處分方法。

另編號4之存款,以第三人華南銀行解送存款到院為處分方法,應屬適當。

復斟酌本件清算財團之規模及事件之特性,依首揭規定,不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爰以裁定代替本件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藍凰嘉


附表:
編號 財產種類 財產內容 1 新光人壽保險保單解約金(保單號碼:0000000000.0000000000.A2PA009290.A7GA081260..AGB0000000.AHBA128620.AHDA230060.AMOA005480等) 60,835元 2 新光人壽保險保單解約金(保單號碼:0000000000.AEAA238670.AIAA253110.ARM0000000等) 233,465元 3 新光人壽保險保單保險金(保單號碼:ACPA123460.ADBAE14270) 3,966元 4 存款(華南商業銀行) 58,758元 合 計 357,02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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