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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9號
債 務 人 蔡美玉
代 理 人 林永頌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關於債務人如附表之清算財團財產,以「由債務人提出新臺幣47,293元,於本件清算程序中按債權表比例分配予各債權人後,返還債務人」為處分方法。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條定有明文。
次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
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復為同條例第121條第1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以111年度消債清字第52號裁定自民國111年11月15日17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在案,有該裁定附卷足憑(見本院卷第5頁)。
另債務人有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共計3人,卷附本院112年1月9日公告之債權表可參(見本院卷第35頁)。
次查,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時名下尚有如附表所示之財產,卷附本院公告之資產表為憑。
三、佐諸遠雄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預估解約金為新臺幣(下同)47,293元,有前開保險公司之陳報狀在卷可參(見111年度消債清字第52號卷第164、165頁)。
而債務人陳報願提供等值現金冀保留附表所列編號之保單等情,為保障債權人之受償權益,並兼顧債務人繼續受有上開人壽保單之保障,以債務人提出47,293元以代變價為處分方法,應屬適當。
本件清算財團之規模及事件之特性,依首揭規定,不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爰以裁定代替本件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藍凰嘉
附表:
財產種類 財產內容 遠雄人壽保單(保單號碼:0000000000) 1份(預估解約金47,29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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