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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91號
債 務 人 曹永得
代 理 人 陳鴻儀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關於債務人曹永得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財產,以「選任管理人予以變價。
以新臺幣壹仟零伍拾柒萬元為第一次拍賣底價,拍賣次數為十次,每次再行拍賣酌減數額不得逾前次拍賣底價百分之三十。
拍定價額扣除優先債權及財團費用等必要費用後,依附表二所示各債權人之債權金額比例分配予附表二所示各債權人。
拍賣程序終結而未為拍定,附表一所示之財產返還債務人」為處分方法。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條定有明文。
次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
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復為同條例第121條第1項所明定。
又在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對於債務人之財產有質權者,就其財產有別除權,而得不依清算程序行使其權利,同條例第112條第1項及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以111年度消債清字第64號裁定自民國111年11月23日17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在案,有該裁定附卷足憑(見本院卷第2 頁)。
另債務人有如附表二所示已申報之債權人,有本院112年3月8日公告確定之債權表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58頁至第59頁)。
查債務人於開始清算時,有如附表一所示之9筆土地,其中編號1、5之土地前經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於111年3月30日進行四拍仍未拍定,故為保障債務人利益及減省財團費用之支出,宜參考112年土地公告現值酌定底價進行拍賣,同時為保障債權人受償權益,宜將拍賣次數訂定為10次,如拍賣10次均未拍定,則足認有變價不易之情,為免程序浪費,應將附表一之土地返還予債務人。
又本院並已於112年4月13日函知各債權人有關同條例第101條規定之書面,爰以裁定代替本件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宣如
附表一:
編號 地號 ------------ 臺北市士林區 面積 (平方公尺) 應有部分 依112年公告現值計算之金額 (即面積×公告現值×應有部分,元以下四捨五入) 一拍底價 1 蘭雅段三小段 30地號土地 122 1/16 2,287,500元 229萬元 2 蘭雅段三小段 34-1地號土地 99 719/11816 1,814,597元 182萬元 3 蘭雅段三小段 34-2地號土地 263 719/11816 4,801,041元 480萬元 4 三玉段五小段 694地號土地 12 1/144 29,417元 3萬元 5 三玉段五小段 695地號土地 145 1/144 355,451元 36萬元 6 三玉段五小段 695-1地號土地 2 1/144 4,903元 1萬元 7 三玉段五小段 736地號土地 214 1/144 524,597元 53萬元 8 三玉段五小段 737地號土地 143 1/144 350,549元 35萬元 9 三玉段五小段 757地號土地 147 1/144 376,688元 38萬元 合計 1,057萬元
附表二:
編號 債權人 1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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