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1,司執消債清,95,2024082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95號
債  務  人  李保良   
代  理  人  李奇哲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最後分配完結時,法院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 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債務人之清算財團財產可分配時,業已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該分配表並經予以公告在案。

茲本院已將債務人之清算財團分配完結,有分配表暨領款通知書等附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應裁定終結本件清算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和連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