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1,家聲抗,64,2023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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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聲抗字第64號
抗 告 人 張聰文
相 對 人 張林玉貴 (已歿)
利害關係人 張文星
張澄泰
張文河
張麗卿



張靜卿

上列抗告人因相對人張林玉貴監護宣告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0日所為之111年度監宣字第285號第一審裁定不服,提起抗告,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程序終結。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

又本案程序如由抗告法院進行中,該項裁定應由抗告法院為之,乃屬當然,前揭條文之立法理由亦有所載。

二、查抗告人張聰文對本院111年度監宣字第285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查,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之人張林玉貴於民國112年3月20日死亡,有本院職權調取相對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20頁),本案程序已失其目的,無續行之必要,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 官 陳文通
法 官 高雅敏
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
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哲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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