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1,建,40,202404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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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40號
上 訴 人 林同棪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宇睿
上 訴 人 賴朝俊即賴朝俊建築師事務所

上 訴 人 廣知永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廣知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滄榮


被上訴人 中央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廖俊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97,98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唐千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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