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1,建,53,202403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53號
原 告 黃鴻祥
訴訟代理人 邱陳律律師
參 加 人 馨翊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立琳
訴訟代理人 邱陳律律師
被 告 施琦容

訴訟代理人 蕭卉羚

吳俊達律師
上一 人
複代理人 王亭涵律師
陳禮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並指定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5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周彥儒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