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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清字第111號
債 務 人 胡淑菁
代 理 人 林蔚芯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債務人繳納。
茲依同條例第8條但書規定,限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柏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洪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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