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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破字第14號
聲 請 人 陳蓁之破產管理人顧定軒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陳蓁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破產程序終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破產程序終結。
理 由按破產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
法院接到前條報告後,應即為破產終結之裁定,破產法第145條、第14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已依確定之分配表將破產財團按應分配之比例分配完結,爰聲請裁定本件破產程序終結等語。
查本件破產人陳蓁之破產財團財產合計新臺幣50萬7,391元,經聲請人作成分配表,且聲請本院裁定認可後,公告期滿無人異議,聲請人即進行最後分配於各債權人完結,此有聲請人所提匯款單據等件可佐,經核尚無不合,應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本件破產程序終結。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邱筱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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