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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簡上字第251號
聲 請 人 張杰
上列聲請人就上訴人王興華、孫鷹與被上訴人王治華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1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裁判費,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碧惠
法 官 方鴻愷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曾琬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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