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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簡上字第43號
上 訴 人 李苙昀
訴訟代理人 吳啓孝律師
嚴逸隆律師
被上訴人 陳俊宏
訴訟代理人 黃重鋼律師
林詠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怡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黎隆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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