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1,簡上,43,202403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簡上字第43號
上 訴 人 李苙昀
訴訟代理人 吳啓孝律師
嚴逸隆律師
被上訴人 陳俊宏
訴訟代理人 黃重鋼律師
林詠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怡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黎隆勝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