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1,簡上附民移簡,19,2023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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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19號
原 告 黃郁婷



被 告 李懿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11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02號),經刑事庭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當庭宣示判決,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之第1項記載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5,000元,及自民國111年9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志宏
法 官 趙彥強
法 官 張新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施怡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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