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1,補,1453,202304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453號
原 告 亞洲慧宇納米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栢源

被 告 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即卓國文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萬9,925元,而其訴之聲明第2項係請求被告返還如起訴狀附表2所示之設備(下稱系爭設備),如不能返還時,應給付原告30萬7,598元。
又據原告陳報系爭設備之價值為30萬7,598元,有其提出之轉帳傳票及統一發票在卷可參,是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0萬7,598元。
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99萬7,523元【計算式:68萬9,925元+30萬7,5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賴怡婷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