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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457號
原 告 張琪惠
被 告 顏美霞
王誌隆
一、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債務人起訴,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並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是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
又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既係以遺產為一體,整個的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各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則於分割遺產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依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按原告所占應繼分比例定之。
查原告主張依民法第242條、第1164條等規定,代位訴外人王誌陽請求分割被繼承人王錦洲之遺產,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應以王誌陽就被繼承人王錦洲全部遺產繼承所可獲得之利益計算。
查原告起訴請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分割予王誌陽及被告共3人分別共有各3分之1,然依本院依職權調閱王錦洲之遺產稅申報資料,被繼承人王錦洲之遺產除系爭不動產外,尚有存款及投資等遺產,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3日及同年2月20日通知原告補正其代位分割被繼承人王錦洲遺產之範圍(見本院卷第316、326頁),原告迄今仍未補正其遺產範圍,是本件暫依原告起訴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中之系爭不動產,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王誌陽就被繼承人王錦洲就系爭不動產繼承可獲得之利益計算之。
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新臺幣1,609萬7,773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萬3,6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如原告補正其請求除系爭不動產外之其他遺產為本件訴訟標的,應自行以王誌陽所繼承全部公同共有遺產之範圍及其所占應繼分比例核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如數向本院補繳裁判費。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佩諭
附表:
編號 遺產標的 遺產權利範圍 原告代位王誌陽之起訴交易價值 1 臺北市○○區○○段0○段0000○號建物(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段0號13樓之2) 全部 依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查詢資料,與本表編號1、2之房地相近路段、住宅用途之不動產於起訴時之民國111年11月近一年交易價格約為每平方公尺14萬2,200元(含房屋及土地),而編號1、2之房地之建物總面積為98平方公尺(層次面積86.77平方公尺+陽台11.23平方公尺),而原告代位王誌陽之應繼分比例為3分之1,此部分起訴時交易價值為464萬5,200元(142,200×98×1/3)。
2 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土地 100000分之321 3 基隆市○○區○○段0○段000○號建物(門牌號碼:基隆市○○區○○路00巷0號) 5分之1 依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查詢資料,與本表編號3、4之房地,以門牌號碼定位方圓2.5公里內相近路段、商業用途之不動產於起訴時之民國111年11月近一年交易價格約為每平方公尺12萬2,100元(含房屋及土地),而編號3、4之房地之建物總面積為136.26平方公尺(層次面積59.69平方公尺+平台10.54平方公尺+防空避難室66.03平方公尺),而原告代位王誌陽之應繼分比例為3分之1,此部分起訴時交易價值為554萬5,782元(122,100×136.26×1/3)。
4 基隆市○○區○○段0○段000地號土地 700分之18 5 基隆市○○區○○段0○段000○號建物(門牌號碼:基隆市○○區○○路00號) 5分之1 依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查詢資料,與本表編號5、6、7之房地,以門牌號碼定位方圓2.5公里內相近路段、商業用途之不動產於起訴時之民國111年11月近一年交易價格約為每平方公尺12萬2,100元(含房屋及土地),而編號5、6、7之房地之建物總面積為145.13平方公尺(層次面積51.63平方公尺+騎樓17.10平方公尺+平台2.90平方公尺+防空避難室73.50平方公尺),而原告代位王誌陽之應繼分比例為3分之1,此部分起訴時交易價值為590萬6,791元(122,100×145.13×1/3)。
6 基隆市○○區○○段0○段000地號土地 700分之18 7 基隆市○○區○○段0○段000地號土地 700分之18 合計:1,609萬7,773元(464萬5,200元+554萬5,782元+590萬6,79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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