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41號
原 告 瀚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慧娟
被 告 錦達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宜達
被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林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業經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抗字第91號裁定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億0,815萬元確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6萬4,75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曾琬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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