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1,訴,1013,202402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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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01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龔麗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有恭等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佰壹拾伍萬肆仟陸佰伍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陸萬參仟貳佰柒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曾琬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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