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1,訴,1057,202304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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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057號
上 訴 人 鄭育庭

被 上訴 人 陳靜怡
陳靜欣
陳智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地上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3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肆拾伍萬陸仟柒佰參拾捌元(詳見本院卷第24-25頁補字裁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參萬捌仟零參拾壹元,未據上訴人預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邱筱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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