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1,訴,1130,2023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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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文
  2. 事實及理由
  3. 壹、原告起訴主張:
  4. 一、原告楊宥熙(原名楊書瑋)與被告前曾為男女朋友關係,被
  5. 二、聲明:
  6. 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楊宥熙3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
  7. ㈡、被告應給付原告盧澄秐3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
  8. 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9. 貳、被告則辯稱:
  10. 一、被告所為之系爭言論,本質上係屬各自獨立分別之言論,適
  11. 二、聲明:
  12. ㈠、原告之訴駁回。
  13. 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14. 參、得心證之理由:
  15. 一、查被告與原告楊宥熙(原名楊書瑋)前合資經營巴朗公司及
  16. 二、關於被告是否應對原告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17.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18. ㈡、關於系爭言論是否得使見聞者知悉係指稱原告二人:
  19. ⑴、系爭編號⑼、⑾、⑿言論部分,其內容明白指稱原告二人之姓名
  20. ⑵、其餘言論即系爭編號⑴至⑻、⑽言論部分,其內容雖未明白指稱
  21. ①、系爭言論中最早發表者,係被告於109年4月14日張貼之前述
  22. ②、是依被告發表此部分言論之旨趣,結合其他情事綜合觀察(
  23. ㈢、關於系爭言論之事實陳述方面:
  24. ⑴、就被告所稱「經營賭場」、「進行賭博」部分:查①109年3月
  25. ⑵、就被告所稱「隨便關店、棄店」部分:查109年3月5日,被告
  26. ⑶、就被告所稱「騙走器材」部分:查①109年4月4日,被告與原
  27. ⑷、就被告所稱「巴朗公司涉嫌逃漏稅與積欠員工薪資、經衛生
  28. ⑸、就被告所稱「要來殺我」、「找乾爹議員要找黑道弄死一個
  29. ⑹、綜上,關於系爭言論之事實陳述部分,被告於系爭編號⑴、⑵
  30. ㈣、關於系爭言論之意見表達方面:
  31. ⑴、就被告所稱「腦妹」、「腦妹女友」部分:此部分乃被告於
  32. ⑵、就被告所稱「廉價到不配當人」部分:此部分乃被告就系爭
  33. ⑶、就被告所稱「垃圾」、「腦妹的媽寶爛男」部分:此部分乃
  34. ⑷、就被告所稱「腦妹智缺女友」部分:此部分乃被告就系爭編
  35. ⑸、綜上,關於系爭言論之意見表達部分,被告於系爭編號⑸言論
  36. 三、關於原告得請求之損害賠償金額為何:
  37.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38. ㈡、本件被告於系爭編號⑴、⑵言論中指稱原告楊宥熙(原名楊書
  39. 四、從而,原告依民法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於請求被告給付原
  40.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因所命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爰依民
  41. 六、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
  42. 七、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
  43.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44.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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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1130號
原 告 楊宥熙(原名楊書瑋)
盧澄秐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皓文律師
複 代理人 賴俊豪律師
被 告 曾湘雲
訴訟代理人 劉振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楊宥熙新臺幣貳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盧澄秐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二分之六、原告楊宥熙負擔十二分之一、原告盧澄秐負擔十二分之五。

本判決原告楊宥熙、盧澄秐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各以新臺幣貳拾伍萬元、新臺幣伍萬元為原告楊宥熙、盧澄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原告起訴主張:

一、原告楊宥熙(原名楊書瑋)與被告前曾為男女朋友關係,被告並為原告楊宥熙擔任名義上負責人之巴朗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巴朗公司)之股東及實質負責人,負責美妝品牌「娘孃面膜」之營運、宣傳、管銷等事宜,並由原告楊宥熙出面承租被告名下之不動產,經營咖啡廳「A-way方向咖啡」(現已改名為「A-way別處咖啡」,下稱A-way咖啡),被告與原告之共同朋友及被告之粉絲,均明確知悉上情。

詎原告楊宥熙與被告於民國000年0月間因故發生衝突,並於同年0月間結束合作關係,被告竟於109年4月至9月間,在其所經營或使用之社交軟體Instagram(下稱IG)粉絲專頁:「rutuyyu1010」(被告本人IG)、「niangniang.tw」(娘孃面膜IG)、「awaycoffee」(A-way咖啡IG),及FB粉絲專頁:「放棄22K,蹦跳新加坡」(被告本人臉書)、「A-way方向咖啡」(A-way咖啡臉書)等不特定多數人得閱覽之網頁,張貼如附表ㄧ之行為編號⑴至⑿所示之言論內容,足以損害原告二人之名譽(以下分稱系爭編號⑴...⑿言論,合稱系爭言論),侵害原告之人格權;

且其中系爭編號⑼言論即被告稱原告楊宥熙之巴朗公司有欠稅等情事,並試圖動用基隆區張議員(張耿輝)私下調停等不實指控,經張議員提告後,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基簡字第1189號刑事簡易判決被告有罪(下稱他案),及該院110年度基簡字第373號民事判決被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為此,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2項及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對原告二人負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責任,給付原告二人精神慰撫金各新臺幣(下同)30萬元,並均加計法定利息等語。

二、聲明:

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楊宥熙3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㈡、被告應給付原告盧澄秐3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貳、被告則辯稱:

一、被告所為之系爭言論,本質上係屬各自獨立分別之言論,適逢被告當時處於生命歷程中遭逢變故之際,多與數人間有所齟齬爭執,言論中所指之人本就不必然指涉原告等二人,且多數言論中皆未特定係指涉原告等二人,言論內容之整體亦屬被告個人之情感抒發與意見表達,縱有苛刻亦屬言論自由表達之範疇。

退步言之(假設語氣),關於經營賭博事業、移走店內器材、原告楊宥熙擔任巴朗公司負責人所發生之事件等節,被告均經合理查證,並為合理評論,所用詞彙並無負面貶損人格之意,而無任何侵害原告二人名譽之虞,自無損害賠償責任;

況原告二人對被告另提出之刑事公然侮辱、誹謗告訴,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續字第90、91號為不起訴處分,及臺灣高等檢察署111年度上聲議字第10501號駁回再議處分在案(下稱刑案),尤難認被告有何以系爭言論侵害原告二人之名譽權可言,原告之請求並無理由等語。

二、聲明:

㈠、原告之訴駁回。

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參、得心證之理由:

一、查被告與原告楊宥熙(原名楊書瑋)前合資經營巴朗公司及美妝品牌「娘孃面膜」,原告楊宥熙並向被告租屋而共同經營A-way咖啡廳,嗣被告於109年間因巴朗公司及娘孃面膜、A-WAY咖啡廳經營等問題,而與原告楊宥熙有所衝突;

被告於109年4月至9月間,在其所經營或使用之社交軟體IG粉絲專頁:「rutuyyu1010」(被告本人IG)、「niangniang.tw」(娘孃面膜IG)、「awaycoffee」(A-way咖啡IG),及FB粉絲專頁:「放棄22K,蹦跳新加坡」(被告本人臉書)、「A-way方向咖啡」(A-way咖啡臉書),張貼如附表ㄧ之行為編號⑴至⑿所示言論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系爭言論之貼文影本(即原證一至五、七至十三)(見本院士簡調字卷第42至52、56至68頁,及訴字卷第86至92、96至108、212至213頁)附卷可稽。

又原告主張被告以系爭言論妨害原告二人之名譽,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本件兩造之爭點厥為:被告是否應對原告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如是,原告得請求之損害賠償金額為何?茲析述如下。

二、關於被告是否應對原告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言論自由旨在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

名譽則在維護人性尊嚴與人格自由發展,二者均為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二者發生衝突時,對於行為人之刑事責任,現行法制之調和機制係建立在刑法第310條第3項「真實不罰」及第311條「合理評論」之規定,及509號解釋所創設「合理查證義務」的憲法基準之上,至於行為人之民事責任,民法並未規定如何調和名譽保護及言論自由,固仍應適用侵權行為一般原則及509號解釋創設之合理查證義務外,上述刑法阻卻違法規定,亦得類推適用。

詳言之,涉及侵害他人名譽之言論,可包括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前者具有可證明性,後者則係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無所謂真實與否。

亦即,行為人之言論雖損及他人名譽,惟其言論屬陳述事實時,如能證明其為真實,或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足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

或言論屬意見表達,如係善意發表,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不問事之真偽,均難謂係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尚難令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970號判決意旨參照)。

再按所謂適當合理之評論,乃個人基於其價值判斷提出其主觀之評論意見,而評論所用之語言、文字是否適當,應斟酌為此言論之心態、當時客觀之情狀、該語言及文字與評論之對象間是否有合理連結為斷,且不應超過社會一般大眾可接受之程度;

又個人之評論意見,雖隨各人之價值觀而有不同看法,然應遵循就事論事之原則,加以論證是非,可為正面評價,亦可為負面評價,依個人的自由意志選擇,做道德上的非難或讚揚,惟若係以低俗不堪、羞辱人性尊嚴之詞語,應認已喪失評論之適當性,而不能強令他人忍受逾越合理範圍之評論言論。

㈡、關於系爭言論是否得使見聞者知悉係指稱原告二人:1、原告指訴被告所為系爭言論中,妨害原告楊宥熙之名譽者為系爭編號⑴、⑵、⑶、⑷、⑸、⑹、⑺、⑼、⑽、⑾、⑿(即原證一、二、三、四、五、七、八、十、十一、十二、十三)言論部分,又妨害原告盧澄秐之名譽者為系爭編號⑶、⑷、⑸、⑹、⑺、⑻、⑾、⑿(即原證三、四、五、七、八、九、十二、十三)言論部分。

而其中:

⑴、系爭編號⑼、⑾、⑿言論部分,其內容明白指稱原告二人之姓名(含舊名及同音)(即原證十、十二、十三,見本院訴字卷第102、106、108頁),此部分足使見聞者知悉被告所指之人係原告二人,洵無疑義。

⑵、其餘言論即系爭編號⑴至⑻、⑽言論部分,其內容雖未明白指稱原告二人之姓名,惟查:

①、系爭言論中最早發表者,係被告於109年4月14日張貼之前述系爭編號⑼、⑾、⑿言論(分別張貼於被告個人之「放棄22K,蹦跳新加坡」FB、「A-way方向咖啡」FB、「awaycoffee」IG),而被告於該等言論中明白指稱原告二人之姓名,並提及原告楊宥熙係其合夥人、方向咖啡館負責人、女友為原告盧澄秐、企圖動用私人關係請基隆區域張議員私下調停等情。

又(Ⅰ)被告於發表系爭編號⑼言論(指陳原告楊宥熙係其合夥人)之「放棄22K,蹦跳新加坡」FB,另自陳其IG帳號係「rutuyyu1010」及於此IG中「每天罵爆前合夥人還有講官司問題...」等語(即原證十四,見本院訴字卷第110頁),而連結至「rutuyyu1010」IG中即可見聞系爭編號⑴、⑶、⑸、⑹、⑺、⑻言論,復由「rutuyyu1010」IG中之系爭編號⑴、⑶、⑸、⑹言論內所標註之「niangniang.tw」IG、「awaycoffee」IG,即得連結至該等帳號而可另見聞系爭編號⑵、⑷言論;

且被告所張貼其中系爭編號⑶、⑷言論之社交軟體即「rutuyyu1010」IG、「niangniang.tw」IG、「awaycoffee」IG,彼此互為標註(見本院士簡調字卷第46至50頁,及訴字卷第86至88頁),而連結其中「awaycoffee」IG即可見聞被告張貼之系爭編號⑿言論(明白指稱原告二人之姓名及男女朋友關係);

是本件依被告發表系爭編號⑴至⑻言論之社交軟體內之貼文相互循線勾稽,足使見聞者知悉被告所指之人係原告楊宥熙、其女友即原告盧澄秐;

(Ⅱ)被告於其所張貼系爭編號⑽言論之同篇貼文中,另提及「2016年,我與前合夥人楊先生一起創辦巴朗國際有限公司,當時我已經出版了兩本書...」、「我跟楊先生討論過後,就用巴朗資金投入這個房子的裝潢,來經營方向咖啡」、「後來他因為期望經營賭場,也在這咖啡廳樓下經營了幾次,發現錢賺得比他顧店時還多,於是我們開始有糾紛,3/27當天他擅自關店,沒有經過我同意且違反當初我們的協議,於是我盛怒之下不准他在這樣經營賭場。

隔來,我持續聯繫他問他接下來咖啡廳與娘孃面膜經營方向與處理方式,他皆無回應...」等語(見本院士簡調字卷第64頁、訴字卷第104至105、212頁),亦足使見聞者知悉被告所指之人,係與其合夥經營巴朗公司與娘孃面膜、A-way咖啡廳之原告楊宥熙綦詳。

②、是依被告發表此部分言論之旨趣,結合其他情事綜合觀察(包括:發表時序、前後語意、言論背景等),得使見聞者知悉被告所指之人係原告二人,亦無疑義。

2、綜上,系爭言論均得使見聞者知悉係指稱原告二人。

㈢、關於系爭言論之事實陳述方面:1、被告於系爭編號⑴、⑵言論中,提及與其共同經營娘孃面膜之人(依該等言論所發表及標註之社交軟體即「rutuyyu1010」IG、「niangniang.tw」IG中之其他貼文如系爭編號⑶、⑷言論等,即可知悉被告所稱之合夥人係指原告楊宥熙)「要來殺我」、「找乾爹議員要找黑道弄死一個努力作家」;

於系爭編號⑶、⑷言論提及「騙走器材」、「經營賭場」;

於系爭編號⑸、⑹、⑺言論提及「隨便關店、棄店」、「經營賭場」;

於系爭編號⑼言論提及「巴朗公司涉嫌逃漏稅與積欠員工薪資、經衛生局高額罰款」、「企圖動用私人關係找基隆區域之張議員私下調停」;

於系爭編號⑽至⑿言論提及「經營賭場」、「進行賭博」等節,乃具有可證明性之事實陳述。

依前揭說明,被告如能證明其為真實,或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足認為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者,即不得認具有不法性。

2、經查:

⑴、就被告所稱「經營賭場」、「進行賭博」部分:查①109年3月5日,被告與原告楊宥熙間有下列LINE對話:(被告)「給我媽八萬還要8個月」、「真的要撐過去」;

(原告楊宥熙)「你讓我認真弄樓下,我會想辦法不會讓咖啡店虧」、「我今天請一個女荷官來發牌時薪500一小」、「但一定要專業荷官水錢才會多」、「看能不能今天直接把桌子的錢賺回」;

(被告)「你牌打不完為什麼要店休?」;

(原告楊宥熙)「對,今天的水我會拿幾千出來,沒有破桌的狀態,要一直下去,現在水已經六萬多了,但還沒扣掉成本」等語(見本院訴字卷第146至148頁);

②109年3月29日,被告與原告楊宥熙之母親邱月明間有下列LINE對話:(被告)「他跟我講他不想做這些賺錢慢的事業,想要專心經營做賭場,我不知道我能說什麼,因為他已經不會理我講的任何話了」;

(邱月明)「因為他覺得身上沒存到錢、公司又沒錢,所以找捷徑!我非常不高興的就是這件事、為什麼搞到要用這種方式賺錢!我不就白白花了錢讓他創業!」、「做賭場不是他能做的事!如你公開在FB告知、我的家人一一傳訊息告訴我、我更生氣」等語(見本院訴字卷第154頁);

③109年2月6日、109年3月29日,原告盧澄秐、或原告盧澄秐與被告間有下列LINE對話:(原告盧澄秐)「今天下午就有人來打牌了」、「四個楊書瑋的朋友」、「有一個打兩將等等換我下去」等語(見本院訴字卷第172頁);

(被告)「所以他現在要繼續賭場大生意嗎」;

(原告盧澄秐)「因為他說賭場就是在補咖啡廳虧損」等語(見本院訴字卷第178頁);

④則本件被告指稱原告楊宥熙於A-way咖啡廳場域經營賭博、原告盧澄秐知情且有參與等情,應認已為合理查證而有相當理由信為真實。

⑵、就被告所稱「隨便關店、棄店」部分:查109年3月5日,被告與原告楊宥熙間有下列LINE對話:(被告)「今天店休?」、「是你講的嗎?」、「你牌打不完為什麼要店休?」;

(原告楊宥熙)「對,今天的水我會拿幾千出來,沒有破桌的狀態,要一直下去,現在水已經六萬多了,但還沒扣掉成本」;

(被告)「那為什麼要店休」;(原告楊宥熙)「全部都在樓下」;

(被告)你趕再給我這樣店休我直接報警」;

(原告楊宥熙)「怎麼營業」;

(被告)「今天禮拜五,你如果錢是這種短暫的做,然後慢慢賺的就不屑做是你的事」、「你改名了不是?改成什麼?」、「賭場大王?」等語(見本院訴字卷第148至150頁),則本件被告指稱原告楊宥熙任為關店、棄店行為等情,應堪認與事實相符而非虛捏。

⑶、就被告所稱「騙走器材」部分:查①109年4月4日,被告與原告楊宥熙之母親邱月明間有下列LINE對話:(被告)「不好意思,店裡面的沙發麻煩還來,那是我朋友贊助我送給我的,對我是有意義的。

...」;

(邱月明)「我沒時間跟你們好好了解!...」...;

(被告)「我店裡的鑰匙還有沙發再不還來是要走法律途徑了」;

(邱月明)「沙發是瑋去特力屋選的、鎖放在信箱裡」等語 (見本院訴字卷第158至160頁);

②109年4月9日,被告與為兩造間傳達訊息之友人盧家如有下列LINE對話:(被告)「所有從店裡拿走的任何東西,所有咖啡豆、咖啡機、磨豆機、冰箱、冰庫,週一請搬家公司在我們面前返回」、「我的沙發和高腳椅」...;

(盧家如)「已跟他們溝通好了」...「他們會載去還您」、「也請你先請律師明天將合約先用好」等語 (見本院訴字卷第166頁);

③可知被告與原告楊宥熙結束合夥關係時確有紛爭,原告楊宥熙於雙方尚未結算清楚之情形下即搬走店內器材,則本件被告指稱原告楊宥熙「騙走器材」等情,應認已為合理查證而有相當理由信為真實。

⑷、就被告所稱「巴朗公司涉嫌逃漏稅與積欠員工薪資、經衛生局高額罰款」及「企圖動用私人關係找基隆區域之張議員去衛生局與國稅局私下調停」部分:查①原告楊宥熙(原名楊書瑋)擔任負責人之巴朗公司曾於108年11至12月(期)、109年3至4月(期)自補銷售額20萬元,補繳稅金1萬元乙情,有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七堵稽徵所111年7月19日北區國稅七堵銷字第1111169914號函(見刑案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續字第91號卷第178頁)可稽;

又巴頓公司曾積欠為該公司名下品牌娘孃面膜之產品與行銷為設計者之報酬未付乙情,有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基勞小字第5號、110年度勞小上字第2號判決(見本院訴字卷第450至459頁)可稽;

再被告與原告楊宥熙之母親邱月明間曾有下列LINE對話:(被告)「但現在巴朗有很多更麻煩的問題根本不是我或誰願不願意」、「這次衛生局再兩張單幾十萬罰款都有可能」、「我急的是這些有時候不是只是眼前要幹嘛」、「幾十萬和欠員工的這些加起來我就沒辦法確認能撐到8月」、「所有要再衛生局下來罰金前確定你們要怎麼處理」、「楊書瑋多擺爛一天就會多幾萬要賠我真的可以放爛反正他是負責人」;

(邱月明)「上次已罰過、應該注意條款!怎麼會再犯」、「明天他要去衛生局報到」等語(見刑案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續字第91號卷第191頁)可稽;

②另基隆區議員張耿輝於對被告提出刑事妨害名譽告訴之他案警詢中曾稱:「被告在『放棄22K,蹦跳新加坡』FB公開發文誹謗我並寫到『意外得知楊書瑋先生之巴朗國際有限公司涉嫌逃漏稅與積欠員工薪資、衛生局高額罰款,動用私人關係基隆區域之張議員去私下調停也無幫助』」、「因為我選民楊宥熙的公司有問題...楊宥熙請我協助瞭解,但我從頭到尾並沒有介入也沒有動用任何關係...」等語(見他案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318號卷第21至22頁);

③則本件被告指稱原告楊宥熙擔任負責人之巴朗公司涉嫌「逃漏稅」、「積欠員工薪資」、「經衛生局高額罰款」,及原告楊宥熙「企圖動用私人關係找基隆區域之張議員去衛生局與國稅局私下調停」等情,堪認或與事實相符、或已為合理查證而有相當理由信為真實。

⑸、就被告所稱「要來殺我」、「找乾爹議員要找黑道弄死一個努力作家」部分:查被告於系爭編號⑴、⑵言論中對原告楊宥熙所指述此情,並未舉證曾為何等之查證,且參諸被告於張耿輝對其提出刑事妨害名譽告訴之他案審理中自陳「因為我看到他(指原告楊宥熙)跟議員(指張耿輝)的關係很好,我就相信他,我也沒有查證就把它PO在網路上,這件事我是真的不對。」

等語(見本院訴字卷第383頁),則被告此部分言論自難認與事實相符、或已為合理查證而有相當理由信為真實。

⑹、綜上,關於系爭言論之事實陳述部分,被告於系爭編號⑴、⑵言論中指稱原告楊宥熙「要來殺我」、「找乾爹議員要找黑道弄死一個努力作家」等語,未能舉證與事實相符、或已為合理查證而有相當理由信為真實,自應就該等足以貶損原告楊宥熙之社會評價而妨害其名譽權之行為,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㈣、關於系爭言論之意見表達方面: 1、被告於系爭編號⑶、⑷言論中,指稱其前合夥人及其女友即原告二人「廉價到不配當人」,及指稱原告盧澄秐為「腦妹女友」、「腦妹」;

於系爭編號⑸言論中,指稱其隨便關店及棄店之合夥人即原告楊宥熙為「垃圾」、「腦妹的媽寶爛男」,及指稱原告盧澄秐為「腦妹」;

於系爭編號⑹言論中,指稱原告盧澄秐為「腦妹女友」;

於系爭編號⑻言論中,指稱原告盧澄秐為「腦妹智缺女友」等語,乃屬評論性文字,為發表者之意見表達。

依前揭說明,如係善意發表,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合理之評論者,即不得認具有不法性。

2、查被告與原告楊宥熙原合資經營巴朗公司及娘孃面膜、A-way咖啡廳等事業,又被告如前述經合理查證後有相當理由相信原告盧澄秐知情且有參與原告楊宥熙於A-way咖啡廳場域經營賭博,而關於上開評論言論之同篇貼文中所指陳之「騙走器材」、「隨便關店、棄店」、「經營賭場」等事實陳述部分,與企業經營方向、員工生計、社會風氣等相關,堪認均涉及公益而為可受公評之事,得為適當之評論。

再考諸本件被告所為評論或意見表達之內容:

⑴、就被告所稱「腦妹」、「腦妹女友」部分:此部分乃被告於系爭編號⑶、⑷、⑸、⑹言論中對原告盧澄秐之稱呼及評論。

而依一般智識之人就該等文字用語之理解,應兼有包涵「充滿戀愛腦之女子」(即被愛情沖昏頭之女子)、「不知世事之女子」等眾多意涵,非得逕謂係貶抑、羞辱原告盧澄秐之文字用語,是此部分應認未逾越適當之評論或意見表達範疇。

⑵、就被告所稱「廉價到不配當人」部分:此部分乃被告就系爭編號⑶、⑷言論中之「騙走器材」、「經營賭場」等事實陳述部分而對原告二人所為之評論。

而如前述被告所據該等有相當理由信為真實之事實,涉及企業經營方向、員工生計、社會風氣等,被告此部分之評論尚屬就事論事而為,且被告所用之文字用語,依一般智識之人之理解,並未至低俗不堪、羞辱人性尊嚴之程度,是此部分應認未逾越適當之評論或意見表達範疇。

⑶、就被告所稱「垃圾」、「腦妹的媽寶爛男」部分:此部分乃被告就系爭編號⑸言論中之「隨便關店、棄店」等事實陳述部分而對原告楊宥熙所為之評論。

而如前述被告所據該等事實雖有相當理由信為真實,惟被告所用之文字用語,依一般智識之人之理解,已達羞辱人性尊嚴之程度,是此部分應認已逾越適當之評論或意見表達範疇。

⑷、就被告所稱「腦妹智缺女友」部分:此部分乃被告就系爭編號⑻言論之同篇貼文中指陳其前合夥人即原告楊宥熙懶得理會公司經營之原因,包括有「腦妹智缺女友」此一因素在內(即原證九,見本院訴字卷第100頁),即被告對於原告盧澄秐之稱呼及評論。

而依一般智識之人就該等文字用語之理解,乃指智力低下之愚蠢女子,已達羞辱人性尊嚴之程度,是此部分應認已逾越適當之評論或意見表達範疇。

⑸、綜上,關於系爭言論之意見表達部分,被告於系爭編號⑸言論中指稱原告楊宥熙為「垃圾」、「腦妹的媽寶爛男」等語,及於系爭編號⑻言論中指稱原告盧澄秐為「腦妹智缺女友」等語,已逾越適當合理之評論或意見表達範疇,自應就該等足以貶損原告二人之社會評價而妨害其等名譽權之行為,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三、關於原告得請求之損害賠償金額為何: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又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痛苦之程度、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情形及其他各種狀況,以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47年度台上字第1221號、51年度台上字第223 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本件被告於系爭編號⑴、⑵言論中指稱原告楊宥熙(原名楊書瑋)「要來殺我」、「找乾爹議員要找黑道弄死一個努力作家」等語,及於系爭編號⑸言論中指稱原告楊宥熙為「垃圾」、「腦妹的媽寶爛男」等語,暨於系爭編號⑻言論中指稱原告盧澄秐為「腦妹智缺女友」等語,貶損原告二人之社會評價而妨害其等之名譽權,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業經前述認定。

本院爰審酌被告已為成年人,理應知悉在網路上發表言論不得妨害他人名譽,竟仍為前揭侵權行為,且迄今未能與原告達成和解,及被告所為各造成原告二人之損害程度,暨兩造之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認本件被告就其前揭侵權行為所應負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即精神慰撫金部分,應賠償原告楊宥熙25萬元、原告盧澄秐5萬元,並均得加計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11年5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年息5%計算之利息。

四、從而,原告依民法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於請求被告給付原告二人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之範圍內,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因所命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又被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經核於法並無不合,茲酌定相當金額予以准許。

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併駁回。

六、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故不另一一論述。

七、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389條第1項第5款、第392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曾琬真
附表一
行為編號 證據編號 張貼時間 張貼內容 張貼位置 ⑴ 原證一 109/04/30 ⒈「你的乾兒子……我們這娘孃面膜資本額50萬的東西……為此要來殺我……」 ⒉「直接證明你的乾爹議員,真的為了包庇不法行為,找黑道弄死一個努力作家」 IG: rutuyyu1010 (並標註IG帳號 niangniang.tw) ⑵ 原證二 109/04/30 ⒈「你的乾兒子……我們這娘孃面膜資本額50萬的東西……為此要來殺我……」 ⒉「直接證明你的乾爹議員,真的為了包庇不法行為,找黑道弄死一個努力作家」 IG: niangniang.tw (轉貼原證一之 貼文,即標註IG 帳號rutuyyu1010) ⑶ 原證三 109/05/03 ⒈「我親眼看著對方用對方媽媽的手機打出謊言為了騙走器材去經營賭場……我前合夥人說的謊……廉價到不配當人……」 ⒉「腦妹女友…腦妹……廉價到不配當人」(針對原告盧澄秐) IG: rutuyyu1010 (並標註IG帳號 niangniang.tw、 awaycoffee) (背景有「就是我跟楊書瑋拆伙了」等語) ⑷ 原證四 109/05/03 ⒈「我親眼看著對方用對方媽媽的手機打出謊言為了騙走器材去經營賭場……我前合夥人說的謊……廉價到不配當人……」 ⒉「腦妹女友…腦妹……廉價到不配當人」(針對原告盧澄秐) IG: niangniang.tw、 awaycoffee (轉貼原證三之 貼文。
即標註IG 帳號rutuyyu1010 ,背景有「就是我跟楊書瑋拆伙了」等語) ⑸ 原證五 109/05/03 ⒈「當我一手在解決你桶的爛簍子,隨便關店、隨便棄店……你們這群垃圾……」、「腦妹和腦妹的媽寶爛男……」 IG: rutuyyu1010、 niangniang.tw ⑹ 原證七 109/09/13 ⒈「想起我前合夥人和他的腦妹女友……只能靠經營賭博……」 IG: rutuyyu1010 (並標註IG帳號 awaycoffee) ⑺ 原證八 109/09/26 ⒈「想起我前合夥人和他女友寧願一起開賭場求生」 IG: rutuyyu1010 ⑻ 原證九 109/05/07 ⒈「腦妹智缺女友」 IG: rutuyyu1010 ⑼ 原證十 109/04/14 ⒈「本人之合夥人楊書瑋先生……意外得知楊書偉先生之巴朗國際有限公司涉嫌逃漏稅與積欠員工薪資、衛生局高額罰款,且對方企圖動用私人關係基隆區域之張議員去衛生局與國稅局私下調停也無幫助……」 FB: 放棄22K,蹦跳新加坡 ⑽ 原證十一 109/06/02 ⒈「後來他因為期望經營賭場,也在這咖啡廳樓下經營了幾次,發現錢賺得比他顧店時還多。
於是我們開始有糾紛。
3/27當天他擅自關店,沒有經過我同意且違反當初我們的協議,於是我盛怒之下不准他在這樣經營賭場。」
Vocus 方格子網站 ⑾ 原證十二 109/04/14 ⒈「方向咖啡館負責人楊書瑋先生多次與其女友盧澄紜聯手在租賃之咖啡館場域進賭博……」 ⒉「方向咖啡館負責人楊書瑋先生多次與其女友盧澄紜聯手多次擅用咖啡館之場域進行聚賭……」 FB: A-way方向咖啡 ⑿ 原證十三 109/04/14 ⒈「方向咖啡館負責人楊書瑋先生多次與其女友盧澄紜聯手在租賃之咖啡館場域進賭博……」 「@austin78227」(即原告楊宥熙之IG連結) IG: awaycoff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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