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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206號
上 訴 人 左永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文銓、許黃月華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貳佰壹拾壹元,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
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萬2,500元(計算式:800,000元+300,000元+152,500元=1,252,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21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邱勃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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