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1,訴,1279,202403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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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279號
上 訴 人 邱淑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裕泰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2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其中,關於財產權部分,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參仟壹佰伍拾元;
非財產權部分即請求刊登澄清啟事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仟伍佰元;
是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柒仟陸佰伍拾元(計算式:3,150元+4,500元=7,6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邱勃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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