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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313號
原 告 李紀珠
訴訟代理人 朱敏賢律師
陳昱成律師
陳新傑律師
被 告 李國輝(即被告李勝彥之承受訴訟人)
李媛婷(即被告李勝彥之承受訴訟人)
蔡淑美(被告李勝彥之承受訴訟人)
前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賴玉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訂於民國113年3月12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邱勃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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