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1,訴,1474,202309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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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474號
上 訴 人 美華影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嘉愷
上 訴 人 揚聲多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宏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上訴人即被告美華影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對於民國112年6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查本件屬財產權涉訟,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為訴訟標的價額,上訴人 美華影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訴利益為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 訴人美華影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周彥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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