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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556號
原 告 李威志
被 告 李正義
蔡文良
訴訟代理人 蔡憲旭
被 告 李徐春枝
訴訟代理人 李明瑞
被 告 蔡永祥(即莊明淑之承受訴訟人)
蔡永吉(即莊明淑之承受訴訟人)
蔡瑞錦(即莊明淑之承受訴訟人)
李張玉霞
吳秋龍
吳柏慶
訴訟代理人 黃月霞
被 告 陳進慶(即林却之承受訴訟人)
陳秀珠(即林却之承受訴訟人)
林秀華(即林却之承受訴訟人)
林阿賜
蔡仲泰
蔡耿綸
蔡耿堯
林美玉
林許秀美
柳振興
陳進財(即陳林笑之承受訴訟人)
陳彥綸(即陳林笑之承受訴訟人)
法定代理人 吳曉慧
被 告 陳慈玉(即陳林笑之承受訴訟人)
陳玫君(即陳林笑之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鄭家源
被 告 陳湘慧(即陳林笑之承受訴訟人)
柳阿甘
柳美子
訴訟代理人 林清文
被 告 白宗賢
白雪慧
兼上2人
訴訟代理人 白瑞媛
被 告 白鎮豪
陳柏廷
施志明
林家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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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陳國顏
訴訟代理人 丁榮聰律師
許文懷律師
被 告 吳順雄
吳泓毅
兼上2人
訴訟代理人 吳金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告於同月18日具狀撤回起訴,有民事撤回訴訟狀在卷可稽,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婉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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