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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612號
上 訴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00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郭曉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松林間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54,350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3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唐千雅
附表:
編號 地號(臺北市士林區溪洲段三小段) A.面積(平方公尺) B.權利範圍 C.公告現值(元/平方公尺) 訴訟標的價額(A×B×C) 1 545地號 103 20分之5 30,900 795,675 2 545-1地號 90 20分之5 30,900 695,250 3 543地號 73 20分之5 30,900 563,925 4 544地號 220 20分之5 30,900 1,699,500 合計 3,754,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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