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1,訴,1758,202304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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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758號
上 訴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郭曉蓉
被 上訴人 李振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2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47萬8,183元【計算式:(173+28+65+2,070+266+3,518+4,305+5,635+144)平方公尺×3萬3,700元/平方公尺×157分之1=347萬8,18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3,17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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