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1,訴,1821,2023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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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1821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 理人 邱月琴
訴 訟代 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嚴中偉
被 告 雅渥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嚴曉萍


被 告 許智亮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1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捌拾萬柒仟伍佰壹拾元,及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萬捌仟柒佰壹拾玖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部分: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部分:
壹、原告主張:被告雅渥國際有限公司(下稱雅渥公司)邀同被告嚴曉萍、許智亮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10年1月28日與原告簽訂約定書、保證書、借據,由嚴曉萍、許智亮保證就雅渥公司現在及將來對原告所負之借款、票據、保證、透支、損害賠償及其他債務,在本金新臺幣(下同)500萬元限額內連帶負全部償付之責任。
嗣雅渥公司與原告簽立撥款申請書兼借款憑證,於110年1月28日向原告借款如附表編號1、2所示25萬元、225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10年1月28日起至113年1月28日止,利息自110年12月31日起按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率1.655%計算;
於110年2月3日向原告借款如附表編號3、4所示40萬元、16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10年2月3日起至110年8月3日止,利息按原告公告之基準利率加年率1.02%計算,嗣兩造簽立借款展延約定書,將附表編號3、4所示借款期限展延至112年2月3日,又附表編號1至4所示借款均約定以每月為一期,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付本息,倘任一宗債務未按期償付,視為全部到期,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20%計付違約金。
詎雅渥公司自111年7月29日、111年10月18日起即先後未依約繳納附表編號1至2、3至4所示借款本息,依上開約定,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此時,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為1.22%加年率1.655%計算,附表編號1至2所示借款利息為年息2.875%;
而原告公告之基準利率為2.72%加年率1.02%計算,附表編號3至4所示借款利息為年息3.74%,故雅渥公司仍積欠原告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本金共計3,807,510元及其利息、違約金,嚴曉萍、許智亮自應就上開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
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契約及保證契約之約定,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貳、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參、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約定書、保證書、借據、撥款申請書兼借款憑證、借款展期約定書、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放款攤還及收息記錄查詢單、放款利率查詢資料為證,核屬相符,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肆、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契約及保證契約之約定,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3,807,510元,及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伍、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38,719元(即第一審裁判費38,71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規定,由敗訴之被告連帶負擔。
陸、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附表:幣別均為新臺幣,日期均為民國
編號 借款金額 尚欠金額 利 息 違 約 金 期間 年息 期間 年息 1 25萬元 229,452元 自111年7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2.875% 自111年8月29日起至112年2月28日止 0.2875% 自112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0.575% 2 225萬元 2,065,067元 自111年7月29起至清償日止 2.875% 自111年8月29日起至112年2月28日止 0.2875% 自112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0.575% 3 40萬元 302,598元 自111年10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3.740% 自111年11月18日起至112年5月17日止 0.374% 自112年5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0.748% 4 160萬元 1,210,393元 自111年10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3.740% 自111年11月18日起至112年5月17日止 0.374% 自112年5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0.748% 積欠本金總額 3,807,51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詹欣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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