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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879號
上 訴人 葉志文
被 上訴人 財政部國有財政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浮覆後之土地地號如附表所示,又附表所示土地面積合計為16,204平方公尺(計算式:173+28+266+5,635+144+65+2,070+3,518+4,305=16,204),附表所示土地公告現值於上訴人起訴時均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3萬3,700元,另附表所示土地上訴人及訴外人葉景之其他繼承人權利範圍為公同共有157分之1,據此計算附表所示土地訴訟標的價額為347萬8,183元【〔16,204(面積)×33,700(公告現值)×1/157(權利範圍)〕=3,478,183,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47萬8,18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3,17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附表
編號 土地地號 臺北市○○區○○段 面積 (平方公尺) 公告現值 (元/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1 000地號 173 33,700 157分之1 2 000地號 28 33,700 157分之1 3 000地號 266 33,700 157分之1 4 000地號 5,635 33,700 157分之1 5 000地號 144 33,700 157分之1 6 000地號 65 33,700 157分之1 7 000地號 2,070 33,700 157分之1 8 000地號 3,518 33,700 157分之1 9 000地號 4,305 33,700 157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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