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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1號
原 告 雯森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森
訴訟代理人 湯惟揚律師
被 告 大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季展
訴訟代理人 王俊翔律師
複代理人 葉庭嘉律師
邱云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因有尚待調查之事實,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二年五月十五日下午四時十五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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