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1,訴,391,2023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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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91號
原 告 林穗芳
訴訟代理人 曾浩維律師
被 告 呂孟娟
訴訟代理人 朱容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5月12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周苡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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