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742號
上 訴 人 廖德泰
張黃如美
李慶南
連簡鶴子
郭啟鏞
劉鴻朋
黃正岳
居000 0th ST #0 Santa Monica,Ca.00 000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宗榮、張宗隆、張惠香、張美香間請求塗銷典權設定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聲明,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逾期未補正上訴聲明,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13年3月6日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依法表明上開事項。
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逾期未補正上訴聲明,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周苡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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