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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822號
上 訴 人 袁慧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兆沄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49,3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42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鍾堯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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