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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881號
上 訴 人 右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右昀
被 上訴人 深圳達沃斯光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卡斌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美金43,004.25元,依起訴時即111年1月4日臺灣銀行現金賣出匯率27.89計算,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99,389元(計算式:美金43,004.25元×27.89=1,199,389元,元以下4捨5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3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詹欣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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