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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92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建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北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3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6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1,39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潘 盈 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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