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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醫字第3號
上 訴 人 新光醫療財團法人新光吳火獅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侯勝茂
上 訴 人 何冠儀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兩造均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人新光醫療財團法人新光吳火獅紀念醫院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0,28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 元,因未繳納,尚待補正;
上訴人何冠儀之上訴利益為706,14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565元,因曾獲准訴訟救助,暫免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新光醫療財團法人新光吳火獅紀念醫院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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