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1,重訴,16,202304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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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6號
上 訴 人 林瑞堂

被 上訴人 吳菁華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萬7,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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