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1,重訴,532,20240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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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532號
上 訴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郭曉蓉
被 上訴人 林錦松
謝乞食
紀懿珊
陳謝素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0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075萬7,075元【計算式:3萬900元×〔(297×3/8)+220+124+99+(313×3/8)=2,075萬7,0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萬2,0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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