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1,除,57,202202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57號
聲 請 人 方貴陽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63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賴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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