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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事聲字第52號
抗 告 人 陳柏舟
上列抗告人與喬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抗告人雖提起抗告,惟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應徵收之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限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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