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2,亡,43,20230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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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亡字第18號
112年度亡字第39號
112年度亡字第40號
112年度亡字第41號
112年度亡字第42號
112年度亡字第43號
112年度亡字第44號
112年度亡字第45號
112年度亡字第46號
112年度亡字第47號
112年度亡字第48號
112年度亡字第49號
聲 請 人 鄭炳忠


聲請人聲請相對人鄭黃氏靟、鄭士津、鄭振錫、鄭權威、鄭權利、鄭權三、鄭振漢、鄭和林、鄭天生、鄭振鈺、鄭和平、鄭呂氏矛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鄭炳忠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聲請人鄭炳忠大陸地區身分證件、聲請人鄭炳忠委任代理人高成福在臺灣辦理前開人等死亡宣告事件之授權書,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查聲請人具狀聲請對相對人鄭黃氏靟、鄭士津、鄭振錫、鄭權威、鄭權利、鄭權三、鄭振漢、鄭和林、鄭天生、鄭振鈺、鄭和平、鄭呂氏矛等12人為死亡宣告,因聲請人為大陸地區人民,且於民國111年2月3日提出聲請相對人等12人死亡宣告時,其身處大陸地區,應係委由友人高成福辦理,本件聲請人並未提出委任高成福辦理之委任狀或授權書,茲命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0日,補正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聲請人身分證件及委任高成福之授權書,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
家事庭法 官 林妙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李苡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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