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2,亡,49,202306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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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亡字第18號
112年度亡字第39號
112年度亡字第40號
112年度亡字第41號
112年度亡字第42號
112年度亡字第43號
112年度亡字第44號
112年度亡字第45號
112年度亡字第46號
112年度亡字第47號
112年度亡字第48號
112年度亡字第49號
聲 請 人 鄭炳忠


聲請人聲請相對人鄭黃氏靟、鄭士津、鄭振錫、鄭權威、鄭權利、鄭權三、鄭振漢、鄭和林、鄭天生、鄭振鈺、鄭和平、鄭呂氏矛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均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均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書狀或筆錄,應載明非訟代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家事事件法第75條第3項第4款、第6款定有明文。

次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

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對相對人鄭黃氏靟、鄭士津、鄭振錫、鄭權威、鄭權利、鄭權三、鄭振漢、鄭和林、鄭天生、鄭振鈺、鄭和平、鄭呂氏矛等12人為死亡宣告,因聲請人於民國112年2月23日提出聲請相對人等12人死亡宣告時,其身處大陸地區,應係委由友人高成福辦理,經本院於112年5月4日裁定命聲請人於30日內補正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委任高成福提出辦理死亡宣告之授權書,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然聲請人迄未補正上開授權書,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聲請人之聲請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家事庭法 官 林妙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苡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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