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2,亡,53,202312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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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亡字第5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張應高為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張應高(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籍設臺北市○○區○○路000號3樓臺北○○○○○○○○○)於中華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12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張應高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張應高出生於民國00年0月0日,如尚生存,現年已97歲,自109年2月10日經通報為失蹤人口,迄今生死不明,為此聲請對失蹤人為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 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 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失蹤人張應高於109年2月10日失蹤,生死不明,前經本院裁定准對失蹤人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並已於112年6月8日將該公示催告揭示於司法院資訊網路上,現今申報期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等情,有上開裁定及司法最新動態為證,並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誤,故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為死亡宣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失蹤人張應高於109年2月10日失蹤,計至112年2月10日失蹤屆滿3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爰准予依法宣告。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高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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