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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保險字第4號
上 訴 人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尚宥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萬2,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1,2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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