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2,全,53,202305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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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全字第53號
聲 請 人 琉金穗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政宏
代 理 人 蘇錦霞律師
趙偉傑律師
相 對 人 蘇芳誼


李敏康


上列當事人間假處分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9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主文第一項供擔保金額「新臺幣玖佰捌拾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玖佰捌拾萬元」,又關於主文第二項供擔保金額「新臺幣壹拾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壹拾萬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主文第一項供擔保金額「新臺幣玖佰捌拾元」之記載,顯為「新臺幣玖佰捌拾萬元」之誤載,又關於主文第二項供擔保金額「新臺幣壹拾元」之記載,顯為「新臺幣壹拾萬元」之誤載,均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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