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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全聲字第12號
聲 請 人 賴秋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撤銷假處分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款規定,聲請撤銷假處分,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怡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黎隆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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