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執字第32號
聲 請 人 楊朝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一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相對人一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或提出選任特別代理人之聲請,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有關當事人能力及訴訟能力之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11條定有明文。
次按能力、法定代理權或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有欠缺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
本法關於法定代理之規定,於法人之代表人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9條前段、第51條第1項、第52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德新國際投資有限公司(下稱德新公司)為相對人股東,原由其指派之代表人古成泉當選為相對人董事,並經相對人董事會推選為董事長,惟古成泉已於民國112年3月24日向德新公司辭任相對人董事長及董事職務,相對人已無法定代理人等情,有相對人變更登記表在卷可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相對人公司登記卷查明,是聲請人以古成泉為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其法定代理權顯有欠缺,爰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或為選任特別代理人之聲請,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怡文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