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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執字第38號
聲 請 人 翁宇詮
相 對 人 東寧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三日所為一一二年度北市勞仲字第二號合意仲裁判斷書主文關於:「資方應給付勞方新臺幣捌仟肆佰零貳元。」
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是故,勞資爭議經仲裁判斷,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其義務時,即可聲請強制執行。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勞資爭議事件,經臺北市政府以112年度北市勞仲字第2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勞資爭議事件受理在案,並作成如主文第1項所示仲裁判斷(下稱系爭仲裁判斷),詎相對人迄未依系爭仲裁判斷履行其給付義務。
為此,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勞資爭議事件,經臺北市政府選任獨任仲裁人進行仲裁,並於民國112年5月3日作成系爭仲裁判斷,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8,402元,相對人迄未履行等情,業據其提出系爭裁判斷、存摺封面及交易明細為證;
又系爭仲裁判斷經臺北市政府勞動局送達之日起30日內,並未經兩造提起撤銷仲裁判斷之訴,有臺北市政府勞動局112年6月5日北市勞動字第1126071013號函檢附公函發文狀態及郵件查詢資料、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6月26日北院忠民科宜字第1120002945號函附卷可參,堪認系爭仲裁判斷係依勞資爭議處理法所作成,且相對人迄未履行。
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系爭仲裁判斷履行義務為由,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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