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執字第39號
聲 請 人 陳步凡
相 對 人 台灣資料科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瑩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資料科學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其固據提出臺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記錄影本,然就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務一節,未見聲請人釋明之,是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聲請人原薪資帳戶、約定受償帳戶之存摺封面及應履行日迄今之內頁明細(提出之內頁要連續不中段;
如為網路列印者,需可辨識戶名、帳戶為何),或其他程度相當足徵相對人未履行義務之文件,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勞動第一庭 法 官 張新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施怡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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